海南省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评估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保证土地估价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土地估价市场及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是指由土地估价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出资设立,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土地估价执业资格,专门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均应向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未经注册的机构不得从事土地估价中介活动,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不予认可。
第四条 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全省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和年检工作。
第二章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
第五条 新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向省协会申请执业注册,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评估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合伙制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事务所;有限责任制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二)有7名(合伙制企业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其中须有5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应有5年以上连续注册执业经历;
(三)有100万元(合伙制企业6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机构的出资人须执业土地估价师,且执业经历在5年以上;
(五)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执行人应为注册执业土地估价师,且须有8年以上连续注册执业经历;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设有技术负责人;
(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八)国家、省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办理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和《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中注明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
(三)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法人代表或合伙执行人、技术负责人和股东或合伙人的简历;
(五)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材料,原有注册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部门的裁决意见;
(六)机构与执业土地估价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以本机构名义办理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人事代理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交费证明材料,已退休的应提交退休证明;
(七)对有从业年限要求的土地估价师的执业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
(八)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执业质量保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九)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聘用在外省取得资格或执业的土地估价师来本省执业的,应提交所在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不再在该省注册执业的证明。
申报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注册申报。
第七条 省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应进行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协会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协会颁发机构执业注册证书。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协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对未准予执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由省协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
第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是为加强对全省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自律,对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执业水平进行年度检查和综合评审的活动。凡在本省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检,年检结果由省协会向社会公布。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股东结构、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资金、营业地点等营业执照证载内容均未发生变化者才视为机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直接办理年检,否则请提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年检时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参加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申请报告(注明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股东、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金、营业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的,简要介绍前一年经营业绩);
(二)《注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
(三)前一年度的土地估价业绩清单。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机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整改完成后须提交年检复核申请报告,经复核合格后,方视为通过年检。
第十一条 省协会将年检结果通过协会网站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内新设立土地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经省协会审核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推荐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一)符合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的规定;
(二)取得在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具备在海南省范围内执业满3年;
(三)在执业期间,年评估额在5亿元以上或土地评估收入在100万以上;
(四)在执业期间,年检及省厅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年度考核报告抽查评审分数在70分以上
(五)在执业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要求申报业绩;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且经过整改仍未合格的;
(四)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或以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注册的;
(五)两年执业期内,土地评估机构无业绩或一年执业期内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审有三份报告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注册的行为。
第四章 土地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可以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的新机构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设立,并在土地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后15日内,到省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及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15日内,到省协会办理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变更申请书;
(二)《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五)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六)变更后合伙人或出资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终止,省协会收回其注册证书交回,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6年1月18日经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2年10月1日前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年检工作仍按《海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注册和年检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没有了!